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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条款触碰改革难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7:47 潇湘晨报
宅基条款触碰改革难题(图)
  在许多城郊结合部,农民并不出让宅基地使用权,而是在宅基地上建造多层建筑,通过出租房屋获取巨额收益 记者 黄志杰 摄

  “为什么城市商品房可以自由销售、保值增值,而我们的宅基地却不能卖给城里人?这样的所有权有什么用?公平吗?”昨日,长沙市暮云镇的赵先生向记者表达了他对物权法的困惑。

  农民出租房屋以获取收益

  本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162条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相当一部分读者认为,这是一个“歧视条款”——即使附近高楼林立,土地价格一涨再涨,由于宅基地无法转让,农民很难从中获得收益。但与此相关的现实是,许多农民,并不出让宅基地使用权,而是寻找到了规避国家法律的另一通道:在宅基地上建上六七层楼房,大量出租房屋以获取巨额收益,从而平衡其宅基地所有权被限制的缺憾。

  它的出发点是保护耕地

  “这是一个重大的立法政策,它的出发点是保护耕地。农民卖掉宅基地,他还在农村,不可避免地要再占地建房子。我们人这么多却只有一点地,这个口子一开,肯定会殃及耕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说。

  城镇居民能不能购置宅基地一直是物权法讨论的焦点,问题的核心是在目前土地国有、集体双轨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收益权利。

  “我们的国家在通过城市化达到现代化。城市买房子是自由的,现在有很多农民来到城市买了房子住了下来,但他们仍然在农村继续拥有宅基地。他们的宅基地能不能卖给更有购买力的城里人?不能卖对他们公不公平?而对于其他农民来说,如果能够自由地卖掉宅基地,很可能产生大量流民,影响社会稳定。”屈茂辉认为,这一问题恰恰碰上我国城乡二元体制、自由迁徙的核心改革问题,而目前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乏,导致目前物权法只能制定这样的条款。

  宅基地不能成为“死产”

  中南大学法学院漆多俊教授认为:“这是对集体宅基地所有权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很不必要。”物的价值不在于所有,而在于使用,只有在使用的过程中才能保值增值。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只允许在农村集体之内进行宅基地转让,使宅基地变成某种程度上的“死产”,这对保障农民的权益并不利,对所有权也是一种不尊重。

  “如果完全从保护农村土地出发,这样的条款也不全面。”漆多俊建议,如果禁止城镇居民下乡买宅基地,也要禁止开发商和企业,因为“他们的能量比一般居民更强,更有威胁”。

  宅基地能否开辟融资渠道

  屈茂辉教授认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农民融资难。他建议:“现在农民很难找到做生意、看病救命的钱,房子、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应通过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在政策面上对农民融资尽量宽松。其手段应当是物权的有限处分。”比如,如果担心农民用宅基地融资、贷款会最终使宅基地落入债主手中,可以制定相关条款:在不改变土地宅基地利用限制的前提下,允许抵押,或者设立典权、担保。本报记者黄志杰 实习记者 熊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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