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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为装修商当托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8:25 沈阳今报

  俞洲

  宁波市民杨先生新房装修完后,花钱请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杨先生按要求先将门窗关闭了12小时,结果现场检测出的甲醛和TVOC数据严重超标。但当质监所获悉新房是装修公司装修后,表示愿意免费为杨先生重新检测,不过这次关闭门窗只需1小时就可以了。(7月12日《钱江晚报》)

  门窗关闭12小时和1小时,室内产生的有害物质肯定前重后轻,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仅仅因为在新房装修时是否由装修公司承担上存在差异,同一住房装修后为何在室内环境检测时要执行双重检测标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尽管质监所搬出了不同的国家检测标准来作挡箭牌,看起来理由也似乎冠冕堂皇,但由此得出的检测结论是否科学合理,不但杨先生将很难满意,众多消费者恐怕也满腹狐疑,一头雾水。

  据称,检测装修公司装修的房子,之所以室内门窗只需关闭1小时,缘于质监所执行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而居民自己装修的,则对不起了,他们执行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18883-2002),检测前必须关闭门窗12小时。针对不同的装修主体,却使用不同的检测标准,果真像质监所口口声声所表示的那样绝无内幕原因,纯“系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吗?

  仅仅因为是否是装修公司承担的装修工程这一区别,质监所就选用检测内容、检测条件都明显不同的两个标准,作为专业人士,如此误读难道可以用一句疏忽可以解释吗?既然对检测标准为何不一样,有关技术人员也说不出具体原因,那么为什么质监所就不能执行另类双重标准,对装修公司装修的在检测时关闭12小时,而对个人住户自行装修的只要求1小时呢?在双重检测标准的背后,质监所与装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相关因素,笔者没有证据当然不能无端猜度。但百思不解的是,本来应该公正公平的天平,为什么在质监所手里会向装修公司倾斜呢?

  在翻阅旧报时,笔者发现当初宁波市质监部门酝酿出台《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时,一个业内人士的话值得回味:“新规定只是在文本上规范装修市场,但实际上市民仍需在行动上主动选择大公司或信誉较好的公司,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室内装修安全。

  莫非质监所同一房间使用双重标准,是凭借权威机构的公信力,意在做装修公司的“托”儿,无形中为它们的“优良”质量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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