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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涨物管费三倍赔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8:40 重庆晚报

  本报讯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公布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本月起施行的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要求清退,并由物管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赔偿给业主。

  物管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如数交纳物管费的,也将按约
定标准向物管支付违约金。

  接房不入住 物管费减半

  业主接房未入住,要按50%的比例缴纳物业服务费。

  今年3月,市工商局就新版《物业服务合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接房后未入住的,物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当时有业主代表提出异议,认为业主未入住,就未享受物管服务,交全额费用不合理。

  此次公布的新合同示范文本,吸纳了该意见。但说明,空置房须经物管与业主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才视作空置,业主只需按50%的比例交物管费。

  不过,已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管收费 两种选择

  新《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管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有两种方式选择。一是包干制,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业主向物管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管费,物管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自负盈亏。

  二是酬金制。此种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记者 陈 林)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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