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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通公司”原老总获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0:17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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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日前,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建讯通电信有限公司(简称“讯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三万元,并追缴赃款3382750元,发还给原募集人;判处该公司原总经理丁琦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至2001年9月,该公司共向119人非法募集资金3382750元人民币,所募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开支。

  2000年8月,福建东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90万元,与凯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丁琦)共同设立福建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1年6月8日,该公司由福建天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同年11月2日更名为“讯通公司”,聘任丁琦为总经理。

  2001年5至6月期间,丁琦在未经讯通网络科技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也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该公司需增资扩股为名,印制了《福建讯通电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筹)简介》,该简介对外宣称,公司从注册资金10万元发展到1320万元用了不到一年时间,目前企业总资产已达到4100万元,将于2001年6月至2002年1月筹建中国讯通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还召开了全体员工动员大会,规定只要有该公司员工的介绍,就可以参与集资,每股股票以3.5元人民币计算,参与集资人员先到该公司财务部门确定股权数和购买金额后,自行到银行缴纳集资款,凭银行存款单到公司财务部开具收款收据,并领取认购股权证明或持股证明,该证明上盖有原公司总经理丁琦私刻的“福建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印章。

  经查,证监部门已具函,证实讯通网络科技公司向集资人出具的认购股权证明或持股证明,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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