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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十佳知识产权案昨日逆转 新加坡鳄鱼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0:4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7月13日消息(记者 陆敏)2004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新加坡鳄鱼与法国鳄鱼商标诉讼案,昨日风向突转。

  2005年7月12日,记者从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以1美元赔偿引起各界关注的陈贤进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不但没有得偿所愿,反而输了官司,还得承担2000元的诉讼费用。

  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份终审裁定书上可以看到,关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鳄鱼)诉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鳄鱼)著作权纠纷案,裁定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两被上诉人陈贤进和新加坡鳄鱼的起诉。此案诉讼费用2000元由两被上诉人负担。

  2002年3月,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法国鳄鱼侵犯其商标案提出诉讼,象征性要求法国鳄鱼赔偿1美元。2004年3月25日上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审判结果。法院认为:法国鳄鱼将新加坡鳄鱼享有著作权的鳄鱼图文作品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复制行为,该行为未得到新加坡鳄鱼的许可,构成著作权侵犯,侵害了新加坡鳄鱼的合法权益。裁决法国鳄鱼登报向新加坡鳄鱼道歉,赔偿1美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据了解,此案在一审后引起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被评为2004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时隔一年之久,这个曾经被炒作的沸沸扬扬的案件终被驳回,这又是因为什么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对此,拉科斯特的诉讼代理人黄晖博士认为,这一判决明确了单纯的商标申请行为应当通过法定的商标异议程序救济的原则,新加坡鳄鱼试图通过司法诉讼的捷径来炒作拉科斯特也侵权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他指出,此前公众确实产生了不小的混淆。

  拉科斯特的法律顾问康保罗先生表示,自1980年以来,法国拉科斯特鳄鱼作为鳄鱼图形和文字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注册人,始终在与各种假冒侵权行为进行不懈地斗争,此案的胜诉说明了中国政府和司法机构对涉外知识产权严格依法进行保护的决心,也更加坚定了拉科斯特对中国投资环境的信心。

  做为欧盟商会中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康保罗先生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欧美国家的企业非常重视,对维护自主知识产权不会放弃,并且积极与中国官方交流,取得了很大共识。同时他建议中国加大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震慑力。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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