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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管婴儿”患遗传病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0:51 扬子晚报

  四川崇州一“试管婴儿”出生后,被诊断患有唐式综合征,此后将无生活自理能力。其父母高某夫妇将崇州某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该院未在产前提示他们做检查。但经法院调查,高某夫妇从未向医院明示胎儿是“试管婴儿”,孩子的先天性遗传疾病不是医院医疗行为的直接造成。昨日,崇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承担一定责任,原告高某夫妇承担80%%的责任。

  试管婴儿患遗传病

  崇州人高某夫妇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从2002年3月起,夫妇俩在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华西二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11月7日,高妻在华西二院接受培育成功的胚胎后怀孕,并在该院接受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

  2003年2月10日,华西二院医生对高妻进行检查后告知“胎儿的情况挺好,可以在当地医院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高妻接受医生建议,于同月25日在崇州市某医院建卡,接受该院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2003年7月26日,高妻在该院生下儿子高小天。高小天出生后经检查患唐式综合征。根据医学现状,患该病的人无生活自理能力,也无有效的治疗手段。

  婴儿父母告医院侵权

  高某夫妇认为,他们在崇州某医院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过错,未向产妇告知应该进行产前诊断。“这侵犯了我们的知情选择权。”高某夫妇认为,医院的行为致使儿子的先天性遗传疾病未能在妊娠阶段被发现,孩子出生后,将终身依赖原告抚养才能生存,故请求依法判令医院承担高小天的生活费用140830.20元、护理费109500.00元、检测费633.60元及生存期间的医疗费。

  医院方辩称,高妻在接受产前检查时,隐瞒了孩子是“试管婴儿”的实情。现有的门诊病历、产前检查记录等证明医院已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了孕期保健合同义务。发生唐氏综合征主要与卵子有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医院赔偿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医院应书面建议产妇进行产前诊断。但高小天的先天性遗传疾病不是被告医疗行为直接造成的,且即使医院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该损失也只是可能避免,不是必然避免。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最后判定高某夫妇承担80%%的责任,被告医院承担20%%的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50192.76元。(据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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