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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学生食物中毒校长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1:02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沈阳7月12日电(陈志馨)学校如果因为失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校长将被问责。如果情节严重的,校长将有可能被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天,辽宁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学校应该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学校
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同时,在学校内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无健康证就到食堂工作等行为均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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