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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诱惑侦查”不可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4: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茅家梁

  民警串通按摩院老板敲诈嫖客,罚款对象多为外地人。某某司机原本在沧州市区开出租车,却经常被派出所的协勤叫去,潜伏在一些按摩院附近抓嫖客。后来,那些人劝他不要开出租车了,就到派出所干协勤。2003年,他果真卖了出租车,到某派出所干了协勤,后来他又买了一辆旧车,每天与其他协勤一起,到处去抓嫖客,罚款后,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提成
。(据《燕赵都市报》7月11日)

  倘若稍微“老实”一些的,吃了暗亏,以为自己的“非分之心”是见不得天日的,也就打落牙齿往肚里咽了。这类成功的“诱捕”,因为为“集体”创造了经济效益,所以一直在默许中得到鼓励,长盛不衰。

  我们的生活中本来就充满了致命的诱惑,我们几乎每天要和诱惑厮打一番,真该庆幸没碰上有关部门精心设计的“诱惑”。古今中外,运用诱导性手段设圈套的例子屡见不鲜,不少执法部门也曾将这种特殊的“手段”当作出奇制胜的绝招。问题是,如果被诱惑者原本是厚道本分的百姓,并无“非法”的意图,他仅仅因为对方实施的强烈诱惑而“违法”,那么,有关部门是否有引人入彀的嫌疑呢?这种“诱人陷罪”是否违法呢?

  《大唐新语》里有段故事:唐太宗听说尚书省的官员经常接受贿赂,“乃密遣左右以物遗之”。有人果然“入彀”,受绢一匹。“太宗将杀之”。大臣裴矩以为这是错误的,“陛下以物试之,遽行极法,诱人陷罪,非‘道德、齐礼’之义”,唐太宗就免了那人一死。唐太宗式的试探,在中国很有市场,人们乐此不疲,而真正的奸佞者却都有一整套对付这种试探的策略。

  再说说发生在1932年的美国索勒斯案,该案发生在美国禁酒法时期。当时的《禁酒法》即美国宪法的第18条修正案:“在合众国以及其管辖之一切领土内禁止酒类之制造、销售或运输,及其为饮用之目的之进出口。”装扮成旅行者的侦查员在与索勒斯交谈中,得知自己和他曾在同一部队服役,于是便借“战友情”再而三地纠缠索勒斯,要求其提供威士忌。索勒斯虽极不情愿,但难违战友之情,最终提供了威士忌,随即遭到逮捕和起诉。一审和二审都对索勒斯作出了有罪判决,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决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国家是否应处罚由于侦查人员的行为而制造的原本清白的公民所实施的犯罪”。据此,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撤消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

  我并不反对公安机关为打击犯罪而采用的“诱惑侦查”。但是,变了样的以服务于“赵公元帅”诱人陷罪就大有问题了。诱惑侦查的对象应当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还要注意应当设定一个严格的审批监督程序,防止“诱惑侦查”的普遍滥用。这一点,至关重要。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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