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应对雷电灾害出台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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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4:59 金豹网-辽西商报 | |||||||||
金豹网——锦州晚报讯(张宝全记者田静)应对今年夏季频发的雷雨天气,《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出台。 昨天,市法制办公布了这一新规。其中一款关于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尤为严格:轻则最高处以3万元处罚,重 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款中明确了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和设施,包括易燃易爆物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贮存场所;电 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
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 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害情况的同时,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当雷电灾害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灾情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 防雷装置。凡涂改、伪造、转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未经当地气象主管 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使用不合格防雷装置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以上违规行为触犯任意一条,处 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 雷装置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最高处以万元罚金,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