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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制定住宅区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5:1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7月7日,记者从西宁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规范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西宁下发了《西宁市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点方案》,方案确定了西宁试点住宅区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

  据了解,方案选取已购公有住房、新建商品房、已建成并入住的商品房住宅区,作
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管理、使用、续筹的试点住宅区。规定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合同,首次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多层10元、高层15元的标准缴存;已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区,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向相关业主共同续筹;房屋所有权人未使用房屋的,也应当承担续筹维修资金的义务,续筹资金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多层10元、高层15元缴存。试点前未建立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并经70%以上业主同意后在全体业主中筹集。此外,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共同分担,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作者 林萍 卫振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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