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低保对象住院费报销一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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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7:24 扬子晚报 | |||||||||
常州电 常州市日前对部分医疗救助办法进行了调整,今后患病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报销将不再设起报线,一律按50%%的比例报销。 据了解,原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患病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可按费用高低分别以20%%至50%%的比例进行报销。而新办法则取消500元的起报线,改为零起点报销,医疗费用一律按50%%的比例报销。(许润润邹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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