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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川受贿获刑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3:13 东方早报

  昨日,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小川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罪名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其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和处罚金35万元。

  在宣判后张小川表示,他受党的教育几十年,却辜负了党的培养,如今犯下重罪被判刑是罪有应得。但是,张小川认为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部分情节有出入,所以他要提起上诉

  涉案金额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时讯公司总经理杨某请托张天生让张小川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事后,杨某送给张天生5万美元和24万元人民币,张天生也告知了张小川。

  1998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及重庆有线台台长期间,帮助重庆好望传媒文化公司承揽重庆有线台影视频道的广告代理业务,并亲自出面协调解决好望公司与重庆有线台在广告代理中的纠纷,该公司经理周某先后11次送给张小川共计11.2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

  1999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电局局长期间,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广电局播音员董某调到重庆有线台,并将其提拔为重庆有线台广告部副主任、主任、广告经营中心常务副主任,董某先后4次通过张小川之妻王某送给张小川7.5万元。

  另外,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张小川还数次接受他人现金共10.3万元和2000美元。

  获判罪名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款物53万元人民币和5.7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张小川还有60.8万多元人民币、2.7万多美元、1.5万多港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张小川还在其任职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有线网络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明知国力天星、风范科技和广视高新三家公司均不具备投资资格和实力,违犯国家有关规定,将上述三家公司纳入融资对象且无视有线网络公司评估净资产值为4.3亿多元的事实,不顾广电局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从而造成广电传输公司49%的国有股权丧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张小川还滥用职权违法同意为雷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又给广电传输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1020万多元,其上述行为又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且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

  张天生利用其与张小川的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项,经手收受请托人24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的好处费,并告知张小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另外张天生在担任重庆瑞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重庆诺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管理两公司期间,偷税32.49万多元,且其中三个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其行为又构成偷税罪。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小川(右)和他的弟弟张天生在法庭上。

  作者:早报北京专稿 殷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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