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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公众应当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5:21 中国青年报

  7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以广泛征求意见。从草案中,我们看到,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显然,这条规定是与去年3月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和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相符合的。但是,这里有个关键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认定?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可以只宣示原则,而不作具体界定。然而,《物权法》作为专门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留下弊端———政府有可能任意认定“公共利益”,甚至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财产权。

  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指一定区域内公民个体利益的集合。它既反映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又与个人的利益密切关联。但是,在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的确定却是困难的。因为,对公民个体利益的整合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公民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结合、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是在矛盾中完成的,对某一方面的重视,往往意味着对另一方面的忽略,有时两者甚至尖锐对立,很难达成一致。

  在目前体制下,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解释者完全由政府充当,一件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由政府说了算。现实证明,政府单方面认定公共利益,会发生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由于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尽管政府有着良好的愿望,它所认定的“公共利益”,并非一定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政府方面的片面认识,会导致以不切实际的公共利益剥夺、挤占个人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公共利益,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以权谋私、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即在此列。此外,有些地方政府还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个别人取不当利益之实。比如,在城市拆迁中,存在商业拆迁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的现象,使开发商大获其利,被拆迁人严重受损。

  “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带来许多纠纷,既妨碍真正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扩展,也妨碍私人财产的切实保护和创造,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物权法》有必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范围和认定程序以防止对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打破政府单方面认定公共利益的传统,确定一种政府和公众之间达成共识的法律途径,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建立一个充分协调机制。也就是说,公众或其代表应当平等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

  作者: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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