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公众应当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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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5:21 中国青年报 | |||||||||
7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物权法(草案)》以广泛征求意见。从草案中,我们看到,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显然,这条规定是与去年3月新修订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指一定区域内公民个体利益的集合。它既反映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又与个人的利益密切关联。但是,在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的确定却是困难的。因为,对公民个体利益的整合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公民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结合、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是在矛盾中完成的,对某一方面的重视,往往意味着对另一方面的忽略,有时两者甚至尖锐对立,很难达成一致。 在目前体制下,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解释者完全由政府充当,一件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由政府说了算。现实证明,政府单方面认定公共利益,会发生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由于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尽管政府有着良好的愿望,它所认定的“公共利益”,并非一定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政府方面的片面认识,会导致以不切实际的公共利益剥夺、挤占个人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公共利益,此类事件时有发生。以权谋私、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即在此列。此外,有些地方政府还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个别人取不当利益之实。比如,在城市拆迁中,存在商业拆迁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的现象,使开发商大获其利,被拆迁人严重受损。 “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带来许多纠纷,既妨碍真正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扩展,也妨碍私人财产的切实保护和创造,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物权法》有必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范围和认定程序以防止对公共利益的误用和滥用。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打破政府单方面认定公共利益的传统,确定一种政府和公众之间达成共识的法律途径,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财产之间建立一个充分协调机制。也就是说,公众或其代表应当平等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 作者:李建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