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特大票据诈骗案宣判 三名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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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0:2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7月14日消息(记者 赵飞 通讯员 冯进、今臣) 7月13日,郑州中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的特大票据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 2002年11月上旬,珠海某公司董事长谢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专门从事融资活动的“掮客”陈明全、陈启洪、梁永权、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行长黄学良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经纬支行副行长兼票据中心主任杨红霞。陈明全提出由建
由黄学良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各类印章复印件及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样本,谢某、陈明全负责私刻公章并伪造证件。2003年2月,谢某、陈明全、陈启洪等人携带5000万元假商业承兑汇票到郑州,在杨红霞指导下,由陈启洪、陈明全、梁永权等人填写汇票及相关材料,后由黄学良在汇票上私自印盖了由其保管的真实的丽景支行结算专用章。 杨红霞介绍梁永权等人携带伪造的汇票、证件等资料到被告人张颖晖任客户经理的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华信支行,经由该行审批,取得转贴现款4940万元。为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对汇划款项的监督,杨红霞、张颖晖、梁永权在郑州市商业银行政一街支行私下开立了丽景支行账户和中科信公司帐户。通过这两个帐号将4460万元转入谢某公司,其余480万元被几个人私分。 2003年4月上旬,杨红霞、梁永权、张颖晖及谢某等人再次共同伪造了八张共8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按与前笔相同手段,从华信支行骗取转贴现款7893多万元。其中3954万元转给张颖晖姐夫的公司,3589万元转给谢某的公司,350万元被几被告人私分。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永权、杨红霞、陈明全、张颖晖、黄学良、陈启洪伪造并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共同诈骗银行巨额资金,犯罪数额达1.3亿元,并造成6000余万元不能追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及情节,判处被告人梁永权、杨红霞死刑;陈明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颖晖无期徒刑;黄学良有期徒刑十五年;陈启洪有期徒刑十四年。一审宣判后,梁永权、杨红霞、陈明全、张颖晖表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