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撑起“保护伞” 派遣人员社保不许“打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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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0:44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果一实习生张杰报道 签了劳动合同,却享受不到医保待遇,在锡城一家大型商场做营业员的派遣人员秦小姐,为此奔波数月没有结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昨天联合出台的劳务派遣管理规范,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不仅解除了秦小姐的心病,同时也为全市的劳务派遣人员撑起了“保护伞”。
无锡全市目前有77家劳务派遣公司,4.3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在700多家用人单位捧上了“饭碗”。秦小姐在向本报记者反映情况时说,宁波一家服装厂去年来锡开设专柜,她通过竞聘当了营业员。随后经服装厂安排,秦小姐与南长区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由公司为她缴纳社保费用。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只为劳务派遣人员缴了“一金”即养老保险,其它4项社保都没参加。秦小姐说,等到自己生病求医时,才发现社会保险项目被大大打了“折扣”。她多方奔走,了解到劳务派遣人员中有还有缴“二金”、“三金”的,各公司做法不一。 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此有了明确的说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都应依法对派遣人员一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具体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29%,其中个人7%;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11.2%,其中个人2%;失业保险3%(农民合同制职工2%,个人不缴费),其中个人1%;工伤保险0.6%;生育保险0.9%。缴费比例今后按规定须调整的作相应调整,从现在起,全市劳务派遣机构新接派遣业务时,一律按这一规定执行;此前已派出上岗的人员,目前仍可按原规定执行,但最迟至今年底必须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近年来,无锡多次出现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都不认账。这次出台的管理规范中确定,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由劳务派遣机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输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中,可就工伤事故等约定补偿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