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小川被判17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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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1:49 光明网 | |||||||||||
王世焕 今年59岁的张小川原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重庆市广播电视局(简称重庆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线网络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庆有线电视台台长。张小川涉嫌受贿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8日指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管辖此案。同年12月27日,张小川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款物53万元人民币和5.7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小川还有60.8万多元人民币、2.7万多美元、1.5万多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小川还在其任职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有线网络公司(广电传输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明知国力天星、风范科技和广视高新三家公司均不具备投资资格和实力,违犯国家有关规定,将上述三家公司纳入融资对象,且无视有线网络公司评估净资产值为4.3亿多元的事实,不顾广电局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从而造成广电传输公司49%的国有股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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