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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集体决定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3:4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某些掌握公权力的机构,之所以不断以“集体”的名义违规违法,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逃避惩罚,或者给违规违法行为披上“形式合法”的外衣。似乎只要是“集体决定”的,就没有了个人的责任,个人也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获取不当利益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报道,从石(家庄)黄(骅)高速公路武强路口下来,一眼就能见到一片建筑群:这片由30套别墅组成的别墅群就是武强县交警大队的新住宅区。这个“鹤立
鸡群”似的别墅群是靠违法滥发机动车证照的“创收”所得建造的。检察机关查明,在河北武强等8个县,交警部门为了“创收”,与驾照贩子相互勾结,滥发证照竟达11万余个之多!据称违法异地办证是在单位里的一次全体大会上决定的,没有人对此表示反对。随后,单位又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最终获得了通过。

  违规建房的问题,性质已经很严重了;而建房的资金又是靠违规滥发证照取得的——就是这样一种人人皆知的违法行为,当地的一些人却干了5年之久。当然,让人“佩服”的还不止这些,一些人不仅“靠山吃山”,而且还堂而皇之地在单位大会上表决通过。这种试图以“集体决定”掩盖违法行为,通过“法不责众”逃避处罚的拙劣之举,实际是对民主决策的亵渎。

  近年来,从媒体不断披露的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小集体利益的违规违法事件看,类似通过“集体决定”实施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有某种普遍性。比如《检察日报》曾报道说,广西陆川盐务管理局私分“公款”被举报后,领导班子竟然“集体决定”烧毁证据意图逃避惩处;比如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孝感市孝南区陡岗教育学区“集体决定”,更改国家法定假日。所有这些,都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就是把“集体决定”作为违规违法行为的挡箭牌。似乎只要是“集体决定”的,违规违法的也就没问题了,该处罚的也不会处罚了———如此的心态不禁让人担忧:如果每一个单位都如此行事,那么,国家的法律、党纪政纪还要不要了?

  某些掌握公权力的机构,之所以不断以“集体”的名义违规违法,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逃避惩罚,或者给违规违法行为披上“形式合法”的外衣。似乎只要是“集体决定”的,就没有了个人的责任,个人也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获取不当利益。在“集体决定”的面纱下,似乎什么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可以得到合理的宽恕,都可以和上级进行解释和交涉。至于群众的利益,至于社会的公理和正义,是不在这些人考虑之列的。

  以“集体决定”的形式违法办证,甚至制造出可能的“马路杀手”,已经直接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安全,对这一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是理所当然的。同理,那些为了小集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为,也必须坚决予以追究。然而不可否认,正是现实生活中某些“集体决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没能得到相应的处理,致使这一现象有扩大蔓延之势。因此,对这种假“集体”之名、行牟取私利之实的行为,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以遏制。

  出现这类现象,尽管有某些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的因素,有权力寻租的利益驱动,有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但是,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监督的缺位。不断发生的这类“集体决定”事件,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惩处的同时,更应该从制度层面着手,不断加以完善。(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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