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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西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4:43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发展势头良好记者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西宁市公积金使用额有所增加,今年上半年归集1548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61%,同比去年增长37%,其中,个人
公积金贷款势头增大,上半年共为877户购房职工发放贷款837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47%,同比去年增长6%。同时,公积金使用额也在增加,上半年西宁市通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职工提取使用,共计使用公积金6109万元。

  为了使公积金惠及更多市民,此次出台的《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和自愿的原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委托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而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贷款对象和条件《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同一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等。

  此外,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且最长期限不得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到5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必须提供相应资料,如合法的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婚姻证明;稳定的经济收入状况证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及相关资料等。

  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将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而公积金中心将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自受托银行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是不准贷款的决定,15个工作日未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此外,用房屋做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要签订抵押(质押)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其中,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收押;用期房(在建工程)抵押的借款人应与售房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销售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交受托银行保管;二手房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依法划扣等条件。

  此外,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要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若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依法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若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则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罚利息。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或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作者:李旭华 金 玉 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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