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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额1.07万元 滞纳金2.6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4: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社保中心不作“预警”直接处罚?广州一小学将其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曾璇、实习生陈晓君报道:本想补缴社保费,可滞纳金竟比要补缴的费用还高。昨日,广州人民中路小学一纸诉状将荔湾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推上被告席,不服其要求自己支付社保滞纳金的行政决定。

  突接限期改正书

  事情缘于数年前。1998年,人民中路小学聘用了一名代课教师。学校称,当时,因对社保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学校将全部福利包括社保直接发给该老师。2002年1月,学校意识到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始为该老师代缴社保。2004年该老师辞职后,向荔湾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学校为其补办2001年12月前的社保。劳动监察部门遂向学校发出询问通知书,学校接受询问并作出了详细说明。学校提起此事一肚子委屈:询问后一年,劳动监察部门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学校一直以为意见被采纳。没想到,今年初,学校却收到一份《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其于1月10日前补缴社保。学校前往补缴时大吃一惊:除要补缴社保金额10703.4元外,还要缴2.6万余元的滞纳金!学校不服,向区劳动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学校唯恐滞纳金越积越多,于今年5月连滞纳金全部补缴,并随后对荔湾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诉讼。

  并非恶意同样罚?

  昨天,双方对簿公堂,主要围绕程序是否合法及所依法律是否适当展开辩论。学校认为:学校从未收到该中心发出的《社保费催缴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社保中心没有先“预警”再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学校未缴社保的行为终止于2001年12月,据有关规定,违规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则辩称:中心不是行政部门,只是经办部门,无权发出《通知书》和《指令书》,该行为已由劳动监察部门承担并发出了《指令书》,原告过了限期才办理补缴手续,依法须加收滞纳金;学校所引法律规定出台于2004年12月,本案发生于此时间之前,故并不适用。最让学校“咽不下”的是:学校认为自己并非恶意逃避,只是对政策掌握不好,且已主动改正、补缴,若与极力逃避补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同样处罚,自己的积极配合态度就没有意义了!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但引出的问题却带有普遍性:劳动监察部门在追缴程序上能否更科学?对主动补缴社保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酌情减免滞纳金?本报将继续关注。

  链接:过高滞纳金吓走不少单位

  人大代表对此案件也表示关注,有代表认为:社保的涉及面如此之广,相关法规应该完善,对由于历史原因未买社保后来主动补缴的,与被查处后逾期不缴的,尤其应区别对待,以扩大社保覆盖面。同时,有关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应更科学。据记者了解,因滞纳金过高,想补缴的欠费单位被“吓走”者不在少数。“很多企业因此不愿支付或无力支付,最终受损的还是劳动者”!今年广州市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莫志林就曾建议修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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