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低保户等四类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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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5:50 城市晚报 | |||||||||
新闻提示:13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近日公布的《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扩大了长春市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范围,单位破产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四类职工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核心内容]十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增四类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中新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后未就业的;特困家庭租赁房屋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四类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余额,而原来的管理办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原管理办法中符合以下六类条件的职工依法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特别提醒]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按《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新规定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四类职工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未再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及失业两年后未再就业的证明。 特困家庭租赁房屋租金占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提取超出规定比例部分,但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租赁合同。单位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由单位负责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书,失业证明,一次性结清。 [办理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走哪些程序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由单位初审,并由单位填写《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审批表》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职工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审批表》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中心对提交材料审核批准后,职工持《审批表》、《支款凭证》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开户行按缴存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提取。 (佟欣记者刘桂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