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责任法官为过错“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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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6:46 扬子晚报 | |||||||||
尽管《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之久,公民获得国家赔偿已不新鲜,然而由于法律条款过于原则,造成对过错法官实际启动经济“追偿”犹如一纸空文。7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追偿配套制,使得责任法官为过错“买单”已不再是“真空地带”。 记者看到,1995年开始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
对哪些过错法官实行追偿?省法院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要具有以上情形之一,法院就应当向责任人追偿。 到底由谁采取何种程序进行追偿?这样的问题首次得到明确回答:由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追偿应当在法院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十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2个月内办结。追偿金额参照“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不超过国家赔偿的金额,也不超过过错法官本年度税后工资的2倍。追偿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缴纳。(沈峥嵘): 1.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其宗旨是对无辜受害者予以补偿,防止滥用权力,促进司法公正。 2.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65件,决定赔偿130件,赔偿金额达到346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兑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