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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出台不良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6:46 扬子晚报

  泗洪7月11日电最近几天在泗洪县采访,听到街头巷尾议得最多的是,一批包括乡长、副局长在内的官员因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而“落马”的事。泗洪县委书记冯岩告诉记者,干部是公仆,公仆就是服务,服务就要尽心尽责,否则就走人让位。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勤政敬业,优化发展环境,泗洪县专门出台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良行政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不良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未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注重形象,做出产生负面影响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规定中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不良行政行为: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应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在工作期间脱岗、上网聊天、玩游戏或无故迟到、早退;接受乡镇和客商宴请;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失职、以权谋私;八小时之外疏于自律,造成一定影响;其他与国家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

  该办法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不良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停职待岗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同闯刘军徐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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