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出台不良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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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6:46 扬子晚报 | |||||||||
泗洪7月11日电最近几天在泗洪县采访,听到街头巷尾议得最多的是,一批包括乡长、副局长在内的官员因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而“落马”的事。泗洪县委书记冯岩告诉记者,干部是公仆,公仆就是服务,服务就要尽心尽责,否则就走人让位。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勤政敬业,优化发展环境,泗洪县专门出台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良行政行为责
该办法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不良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停职待岗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同闯刘军徐明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