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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种生子”广告隐藏的猫儿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9:32 新晚报

  本报记者 耿 新

  充满“诱惑”的广告

  近来,许多市民向记者反映,哈尔滨市出现了借种生子的广告。广告登出的条件非常优厚,充满了“诱惑”。

  广告一:“贵妇急求孩子。此条信息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绝对可靠。丈夫40岁,房地产巨商,车祸致残不育,亿万资产无后继承,特委托婚介寻男圆梦,先通话达成协议再交费。为表诚意,达成协议后先汇订金50万到男方账上,见面付款100万,事成付款150万。两天后,飞往男方处。(为双方保密)”

  广告二:“真诚美少妇求助。丈夫是海外富豪,因为一次意外致残不育,希望有子继承家业,急寻异地健康男人,圆我母亲梦,在生理上给我快乐满足。感觉投缘,汇款给你表诚意,随即飞往你处,见面礼30万,怀孕后重酬150万。绝对真实拒绝游戏,可长期交往。”

  广告三:“美女寻男。年龄28,貌可倾城,原时装模特。三次海外婚姻失败,身心疲惫不堪,不愿再涉足婚姻,只求一男半女相伴,特回国寻找身体健康、体贴的男士为伴。重酬100万美金,通话谈定后即汇订金三万。(为双方保密)”

  广告四:“不幸女寻男。年龄30,因穷嫁海外富商,意想不到丈夫先天性无能,千万家业无后继承。后经过丈夫允许,携带巨资回国,委托信得过中介寻找有生育能力的男子,圆夫当爹梦,通话达成共识后,工作人员陪同女方一起汇订金30万到你账号,安排住宿见面,见面付款100万,有身孕后重酬200万,如果双方投缘,愿意长交密友。”

  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这种“借种生子”到底要经过怎样的过程,带着疑问,记者拨通了广告上的电话。

  见面前 先交钱

  记者:我是根据报纸上的广告给你们打电话,能介绍一下你们的情况吗?

  对方:我们是重庆市的一家征婚交友俱乐部,我们与世界各地都有联系。先介绍一下你的情况?

  记者:您要了解那些情况呢?

  对方:身高、学历、工作情况。

  记者:身高1.80米,姓高,在广告公司工作。

  对方:姓高,个子又那么高,条件不错嘛。

  记者:我如何与女方联系呢?

  对方:符合条件的我会安排你们双方谈一下,如果双方都满意同意进一步交往,我要从你们两方各收取500元钱。

  记者:如何付款?

  对方:你可以给我们汇款,在工行、农行、建行都行,我们的账号是:×××××××××××××××××××。如果你有兴趣,明早8时30分再打电话来,我让女方准时在这等你。女方姓谢,我姓罗。

  交易前不能互留电话号码

  记者:你好,你是谢女士吧?

  对方:是。你大概知道我的情况吧?

  记者:我在报纸上了解了一些。你是在海外结婚,地点在哪儿?

  对方:新加坡。我有两次离婚的经历:第一次是因为第三者,第二次因为对方太年轻,沟通出现问题,产生了感情危机。现在,我已经心灰意冷了,不想再涉足婚姻了。我这次带钱回来,就想找一个诚恳、踏实的伴儿生个孩子。我们见面后应当体检,对吧?

  记者:那么,你许诺的订金如何给我?

  对方:我先给你部分订金,其余的订金,我带过去见面后再给你。如果你不反对,我们可以长期交往,钱不是问题。

  记者:咱俩互相留一个手机号如何?

  这时电话被打断,电话那边传来了中介工作人员的声音:你们不可以这样。我们是在做生意,在没有交易之前,不可以发生留手机号这类事情,你们的行为正在破坏规则。

  记者:对不起,我这就汇款。

  中介:好吧。你应当在20分钟内汇款完毕,我们在这里几分钟之内就可以知道是否汇到。款到后,我们将派工作人员督促谢女士给你汇钱。

  “借种生子”很可能是骗局

  对于“借种生子”这种行为,许多市民表达了他们的怀疑,大家认为,这很可能是一场骗局。

  王先生曾经拨打过相应广告的电话,他对所谓的“借种生子”充满了怀疑。他说,这很可能是一场骗局。首先,广告上的信息无法核实。比如广告一中的“此条信息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绝对可靠”,但并没有具体指出是什么部门。所以说,是否真有所谓的富婆需要“借种生子”服务值得怀疑。

  第二,广告中提到,双方在电话中达成协议后,女方即可支付订金,而实际上,女方付款的前提条件是男方先支付中介费。这一点本身就违背了广告中承诺的内容。所以,这些广告非常值得怀疑。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可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属于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借种生子”的问题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精子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不实际发生性行为;另一种是通过性行为的方式从而达到受孕的目的。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不同的。

  对于前者,我国目前作为一种治疗不孕症的人工辅助受孕方式,为法律所许可。对于后者,实际是一种婚内的通奸行为,只是有些时候得到了丈夫一方的同意或者默许。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的义务,有悖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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