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岂容出错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19:37 新晚报 | |||||||||
郑 超 某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中竟出了6处错误,连上诉人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都写错了。此事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连这样低级的错误都能出,判决结果怎能让人信服?”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裁判文书往往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财产甚至是生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判决书从制作到下发都应该是一件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事。对判决书的认真,就是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否则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儿戏。法律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儿戏就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 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工作态度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千千万万人的社会大问题。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权威,关乎法律的尊严,执法者的素质低下无疑会让法律的神圣和效用大打折扣。这一事件暴露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大漏洞,我们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否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极为不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