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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狗相撞引发奇特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1:51 时代商报

  宠物狗“花花”在马路上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花花”当场毙命。随后,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引发了一场“特殊”的官司,“花花”主人要求摩托车主赔狗钱,而摩托车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昨日,这场“狗官司”二审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摩托车撞死一条狗

  摩托车司机沈某称:2004年9月18日上午,我骑一辆幸福牌摩托车行驶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至姚千的公路上,当经过大沟乡立新村时,我与孟某的狗相撞,狗当时被撞死,我也摔伤了。

  苏家屯区大沟乡新立村农民孟某称:当日我带着我家小狗花花在村中(该村坐落于肇事马路两侧)溜达,我与村民唠嗑的工夫回头看见马路上一辆摩托车摔倒了,随后看见花花被撞死了,我让司机赔偿100元钱,最后司机给了我40元。

  狗主人被判赔偿8000余元

  2004年11月,孟某突然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自己被沈某告上了法庭。此案开庭后,沈某拿出一份由其书写、有孟某签字的证据,上面称:孟某的狗与他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导致他四根肋骨骨折,多次去医院就诊……

  孟某当庭喊冤:“这不是骗人吗?我的狗被撞死两个月后,沈某突然来找我,说他的摩托车上保险了,那40元狗钱保险公司能赔,但需要我证明一下这次事故,让我在一张纸上签字,我不识字只会写自己名字,虽然不知上面写的啥内容,但我好心帮他就写下了自己的名儿。”孟某后来拿出了村委会出具的“孟老汉没有读书,无文化”的证明。

  审理后区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所饲养的狗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被告人本身即存在过错。被告人作为狗的所有人,应对狗进行管理和约束,但被告人放任狗在道路上跑动,造成狗与原告方车辆相撞导致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动物侵权造成他人损失,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一节。最终判令被告人孟某赔偿沈某各种费用8443.10元。

  就此,孟老汉提出上诉。

  二审律师提出几点质疑

  2005年7月14日上午,此案二审在沈阳中法开庭审理。

  孟某的代理人提出几个观点: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适用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一审在没有甄别事故性质情况下就依照《民法通则》中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损害赔偿判决,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本案应属交通事故。而道路交通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由交警部门出现场,明确事故责任。然而,沈某在事故发生时以及住院、出院后都没有及时报案。另外,道路交通法规定,车辆应有登记,驾驶人需取得驾驶资格,但被上诉人没有驾驶资格,等于他没有“上路权”。

  事故发生后,沈某在与孟某达成赔偿协议后自愿赔偿孟某40元钱后主动撤离现场,导致证据灭失,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判定。根据证据规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沈某不能举证,应承担败诉责任。

  另外,据孟某称,事故发生后看见沈某站着,随后又骑车离开现场,沈某自己也承认推车离开现场,案发两个多小时后才去医院就诊,因此其伤害后果是否为本案形成无法证实。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时代商报记者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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