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生后不久患病去世 母告单位怀孕时遭污染(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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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4:18 东北新闻网 | |||||||||||||||||
赵女士告诉记者,10多年前她在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机公司”)从事复印工作。1991年11月,儿子出生后不久身上经常出现青一块紫一块、鼻子出血很难止住。1995年9月,夫妻带着儿子到医院看病,孩子被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夫妻双方家族都没有这种疾病史,赵女士想到了自己的工作环境。他们经过多方查找资料获悉,复印机使用的墨粉中含有能够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苯乙烯。她认为是自己怀孕和哺乳期在含有苯乙烯环境中工作导致了孩子患病。为此2003年末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赔偿41万元。 2004年5月,葫芦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化机公司补偿赵女士8万元。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向省高法提起上诉。上诉期间,饱受疾病折磨的儿子不幸病逝。2004年9月,省高法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今年4月25日,连山区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在无法鉴定复印机释放粉尘是否超出国家标准,从而构成环境污染的特殊情况下,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化机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仍然不服提出继续上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辽沈晚报冯玉兴)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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