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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个“高手”炒股 五万炒成两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6:3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听说范先生炒股厉害,在成都开饭馆的严女士就带着5万余元积蓄找到了他。双方签订协议,严女士提供资金委托范先生炒股,赚了就分钱,亏了则由范先生补足亏损金额。可一年里,范先生竟亏掉了3万余元。严女士索赔未果,将其告上了法庭。昨日,成都市首起涉及委托炒股中“保底条款”的案件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

  炒股:委托“高手”却亏了

  去年,严女士在股市上一筹莫展,有知情人向她透露,有位“操盘高手”可让她的股票一路攀红。严随后找到范先生,经协商,双方于2004年4月27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严持本金53798元,范先生用严的资金自主选股,收益按6:4分成,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如发生亏损,由范补足本金,合作期一年。

  同年8月27日,在亏钱后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范承认因操作失误造成原告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5.38万元的委托资金。直到2005年5月,严清算资金时,发现亏损了33708元。

  起诉:索赔无果告上法庭

  在要求范先生补足本金无果的情况下,严女士将范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补偿3万余元亏损资金并承担诉讼费。严女士及其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由于范先生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范有过错,更是一种违约行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范先生应当把亏损金额支付给严女士。

  昨日下午2时30分,该案在锦江区法院开庭。严女士虽然到场但并未出庭,她称,此事还没告诉家人,怕家人知道了不好。

  激辩:委托合同无效?

  庭审过程中,范先生与其代理人认为,根据协议,所有风险均让范先生一人承受,该条约虽然是范先生自愿签订,但约定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答,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因此,范先生认为,他与严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同时,范先生还出示了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法院判决委托炒股设立“保底条款”不合法的案件资料,他认为虽然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但是,相同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一致的。

  严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双方不是联营关系,只是普通的代理关系,协议中双方对利益进行了分成,所以是有偿的代理合同,而不是联营合同。

  下午3时30分,法官宣布休庭。据了解,范先生并未从事过专业炒股。他说,他以前炒股也赚到过钱,“但现在行情不好,输赢是谁都预料不到的。”

  律师:保底无效值得商榷

  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目前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一般是参照“私相借贷纠纷”处理的,我国向来禁止私相借贷,因而多数法院都将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认定为无效。在法庭上,只有现行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确定合同是无效的,而目前惟一能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所做的司法解释,但是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无效能不能适用于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是值得商榷的。

  锦法记者杨炯实习生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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