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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败了录像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7:3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海阳7月14日讯(记者张坚栋通讯员姜雪莲王洪沛)海阳市一储户到当地的一家储蓄所存了四万元钱,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在将该款清点入库时,却发现少了一万元,趁该储户出差,向其家属索要了一万元钱。该储户将储蓄所告上了法庭,这个官司历经初审、抗诉、复审、上诉、重审、再上诉,历时四年,近日,烟台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因为储蓄所提供的录像不能确定存款数额,判令储蓄所返还储户一万元。

  2001年4月25日,赵某到海阳市某储蓄所存钱,储蓄所两名营业员出具四万元存单交给赵某,赵某拿着存单去江苏购货。上午交接班时,储蓄所发现库里少一万元,两名营业员便于当日去赵家,向赵妻索要了一万元钱,并出具收到条,赵某从江苏回来后,向储蓄所要回存款,结果遭到拒绝,赵某便向海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储蓄所返还一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储蓄所现金存储关系成立,依法受到保护,判决储蓄所返还给原告赵某夫妇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烟台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海阳市法院经复审后,重新判决储蓄所胜诉,赵某不服,又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烟台中院经审理撤销了海阳法院的复审裁定并发回重审,重审时,储蓄所提交了一份由海阳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意见书,该鉴定结论为:根据储蓄所提供的录像,并经过现场模拟实验,储户赵某在储蓄所存款的整个过程中,共向营业员递了七次钱,而七次递给营业员的人民币总数不足四万元,约为三万元。

  海阳法院重审后认为,赵某在邮政局储蓄所存款凭单上填写的是四万元,两营业员经清点赵某所交的现金后,开出异地存单四万元交给赵某,现金存储关系成立;两营业员清点库存现金时发现少一万元,通过回忆推定是赵某少交一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虽然检察院提交了委托江苏省物证鉴定中心所作的痕迹检验意见书,但该意见书上模拟存款结论主要依据原审被告自述的票面张数,而从原审被告提交的监控录像上看,不能确定赵某所交的每摞人民币的张数,数额也不确定,对于此鉴定意见书,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民事判决,判令储蓄所返还给原告赵某夫妇一万元。

  储蓄所不服,又向烟台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事实和法律依据亦相同,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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