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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09:22 天津日报

  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柳悦白俊峰

  本报讯(记者柳悦白俊峰)昨天,从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动员会上获悉,自2005年8月1日起,《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办法》在脱钩范围、脱钩内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标准规范、配套政策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行业协会、有行政领导兼任协会领导职务的行业协会、具有行政化倾向的行业协会等都属于脱钩范围。

  《办法》还指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今后,凡发起组织行业协会的,应先向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发起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发起人凭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应符合有关条件。如具有6名以上已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发起人已达到或者承诺在6个月内达到拟吸收会员占全市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20%以上,或者营业额占同行业营业总额50%以上,有发起人共同推举产生的拟负责人等。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相分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办法》严格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工作。同时,行业协会应与其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收费问题,《办法》指出,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取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各行业协会组建或规范后,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各行业协会可积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政府向行业协会移交有关职能,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公共服务职能,应当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业协会:一是具有与所移交的事项或者受委托的职能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二是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三是其单位会员数量达到全市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的51%以上,并且单位会员年度营业额达到同行业年度营业额总额的51%以上的。该《办法》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今后,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收到发起人提交的发起申请和全部证明材料后,必须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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