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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始清洁生产 127家企业实行强制性审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4:5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杭州7月14日消息(记者章恒)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公布了浙江省第一批127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

  据悉,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同时也列入生态省建设2003~2007年的清洁生产试点计划。

  本次公布名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要求名单内的各企业应当依法尽快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审核报告报所在地环保局和经贸部门,同时分别报市环保局和市经贸委(经委)备案。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企业,需提前1个月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市环保局、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收集后及时上报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同时要求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在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低毒无害原料的替代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审核过程中必须有环保专家参与,对其中的高能耗企业,审核中必须有能源专家参与。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将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企业按各市情况抽取部分企业组织验收。其余企业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环保局组织验收。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抽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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