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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曾有30天“纠正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权威人士称,错过了这个机会,只能认罚;若修改法规,权限不在广东

  本报讯记者曾璇报道:社保滞纳金数倍于社保金,是否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昨日,报道了广州市人民中路小学因质疑社保滞纳金收取程序,状告荔湾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此案因其典型性引起多方关注。

  一家民营企业反映:企业创立之初未参保,2002年欲补缴从1996年起欠缴的社保费,一算,一个员工六年社保费近1.5万元,其中单位补缴1.17万余元;个人补缴3000多元,单位本愿为员工补交1万多元,但一个员工的滞纳金就要4万多元。面对高额滞纳金,负担本已很重的企业都会想方设法逃避。

  这种情况有多少?一时难以统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昨天向记者表示,去年8月2日,该中心曾发出过《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稽核的通告》。通告称:根据《劳动法》,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有不为员工参保或者少报缴费工资等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否则,将提请劳动和社保部门依法处罚。

  有关方面认为,这纸通告,用30天的纠正期,给了未为员工买社保的用人单位机会。不管是由于历史原因,或是对政策水平理解不够,应参保未参保的,都应抓住这个机会。对于逾期不补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合情合理也合法。

  对于部分并未看到通告的用人单位,超过了期限,只得认罚。据了解,由于目前社保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地税部门也会发出催缴通知书,一般会给出15天的期限,超过催缴期限缴纳的,才开始加收滞纳金。一般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除非恶意逃避,否则普遍应该知情。

  有用人单位认为,在现实中,由于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及信息公开的程度不一,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确有可斟酌处。也有人大代表呼吁更合理地征收。

  由于收取滞纳金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和市有关部门都表示,修改法规的权限不在本级。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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