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厂长偷税两千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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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7:00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7月15日电(王野郊、张宝华) 沈阳市一厂长为了使本企业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授意财会、劳资人员虚报“四残”生产人员人数,从而申报退税2000余万元。7月11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巨额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偷税厂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20.1万元。 2002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辽宁省葫芦岛市关工委振兴福利炉料加工厂厂长孔凡
大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已缴纳的税款;孔凡杰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