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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然选择还是就业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18:07 扬子晚报

  6月13日,在省职介中心招聘大厅,南京某高校女毕业生小谈指着一个个招聘广告对记者说:“现在企业招人的条件太苛刻了,到现在我连一次面试的机会都没有!”讲这话时,小谈显然很沮丧。

  种种限制下的无奈选择

  劳动保障部门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在当前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限制性条款,其中包括年龄、性别、学历、户籍、地域乃至身体如身高、相貌等限制。

  苛刻的条件抬高了就业门槛,限制了求职范围,有的毕业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满足用人单位提出的“外在要求”,他们几乎都花了两三千元来“包装”自己。在省职介中心,小谈告诉记者,她的很多同学不得不选择考研,以推迟就业。一些女生为了能够达到用人单位的“相貌要求”,到美容院“隆鼻”、“抽脂”,到影楼“拍写真”。即便如此,像工作经验、户口等硬性标准不能达到,找工作还是徒劳无功。

  设限是“双向选择”的结果

  是否存在“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有着自己的想法。关于“有经验者优先”这一标准,南京某私企的人事经理说,有相关工作经验既可以节省培训成本,又可以“拿来就用”,提高生产效率。“更何况目前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优胜劣汰是理所当然的事。”

  “你可以挑企业,企业当然也可以挑你。”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二年级研究生陈先生两年前辞职考研,明年将再次择业。他认为就业市场实行的是“双向选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百里挑一的愿望和权利,所谓“歧视”实际上是双向选择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时才会签协议。

  司法界人士常纪成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况,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对这四种情况之外的限制,如户口、地域、年龄、经验等,在“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法理下,很难提出硬性要求。但他也表示,过分苛刻的要求,往往造成巨大的人才浪费,应予纠正。

  用人自主权滥用导致“就业歧视”

  然而,许多求职者仍然对企业“自然选择”一说提出了质疑。“如果现在人才市场供不应求,你让他们选择看看!”6月15日,沈阳农业大学的南通籍女生小徐如是说。她认为用人单位设置招聘条件本身无可厚非,“比如招飞行员有严格的身体条件,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等”,但如果招会计有身高限制,商场职员有地域限制,那就是歧视。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但这种用人自主权在实践中被一些用人单位无限扩大,制定用人规则随心所欲,就业门槛被任意抬高,从而造成就业歧视现象。

  据介绍,目前已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设立“工作相关资格”制度,即用人单位所限制求职者的资格必须是与工作有关联性的,基于工作性质及员工工作能力或此类相关因素进行选择,而不得任意地制定招聘标准,滥用用人自主权。杨涌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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