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律师事务所状告法院不作为提出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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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5:19 中国青年报 | |||||||||
一份迟到的财产保全法律文书“放跑”了28万元应冻结款项。为此,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天所”)愤而状告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同时提出国家赔偿。近日,在这一请求未得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中天所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委托方毁约 拒付律师费
中天所和沾益县人民法院的纠纷源于该所接手的一个经济案子。2002年底,沾益县鑫源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委托中天所就该公司与沾益县政府的投资纠纷进行谈判。 据代理鑫源公司与政府谈判的“律师专家团”负责人郑开科介绍,2003年7月,中天所经过认真的调查、评估、鉴定、核算,与沾益县政府就鑫源公司总的投资损失达成初步共识后,鑫源公司便“单方撕毁委托合同,欲以此拒付风险代理费等律师费”。 2003年8月6日,中天所向沾益县人民法院起诉鑫源公司违约,并同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收取了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共计1万余元的费用。第二天,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当时鑫源公司与县政府的纠纷正在协商过程中,尚无定论,无法对政府将要给付的投资赔偿款采取保全措施,同时驳回中天所的起诉。 法院行动缓慢 财产保全失败 双方谈判最终成功,鑫源公司于2003年11月获赔投资损失173万元。按照鑫源公司与中天所签订的委托合同,鑫源公司应支付中天所代理费18万元。 2003年11月6日,中天所获悉沾益县政府已决定赔偿鑫源公司170余万元,并已付70万元,余款将在10日内付清。款项结清意味着鑫源公司资产变现,随时可能离开当地。该所遂于第二天赶到沾益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鑫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政府赔偿款项中的28万元。“和上次一样,法院审查了相关手续后,再次收取近万元费用,给予立案受理。”中天所有关人员拿出法院收费的单据对笔者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0天之后,即11月17日,曲靖市中院才作出裁定,冻结沾益县政府给付鑫源公司的28万元。然而,就在同一天,沾益县政府给付鑫源公司的投资款已被全部取走,冻结失败。 中天所于2004年5月底拿到了最终胜诉的判决书,并随即缴纳“执行费”等4000余元,向沾益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明知道已无法执行,这笔钱最终也是白花,但必须走这个程序去证明这个结果。”黄吉辉律师说。 申诉被中院驳回 2004年10月9日,中天所向曲靖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指证沾益县法院未及时实施诉讼保全违法,应承担因司法不作为给该所造成的18万余元的损失。中天所在《确认申请书》中称,直到2003年11月17日下午,该所律师得到最后的付款消息赶到法院询问时,法官才现场制作法律文书,打印成文,报有关领导批阅。至款项从银行被转走时,迟误十几分钟时间。对于这一说法,笔者于今年6月29日到沾益县人民法院采访时,得到了有关人员的证实。 对中天所的申请,曲靖中院进行卷面审查后裁定,虽然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收取了财产保全费,但直到11月13日才收到中天所邮寄来的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因此,中天所提供担保物不及时,是导致法院未能及时作出裁定的原因,并非法院不作为。 郑开科律师说,就算如此,从收到房产证到作出裁定,仍然过了两个48小时,怎么能把“不及时”的责任推给中天所?而且,他认为这样的案件应依法开庭听证。 曲靖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此类案件是否要开庭听证,“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对于其他问题,“目前不便发表意见”。 中天所对该裁定不服,于近日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沾益县法院有关领导对笔者说,“这个案子是否造成中天所的损失还不一定呢!万一执行回来呢?”而沾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经办法官说,该案早已终止执行。 作者:喻劲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