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降投档要求不得指名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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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6:52 深圳商报 | |||||||||
省招生办发出高考录取补充规定 不降投档要求不得指名录取 【本报广州电】(深圳商报驻广州记者古国真通讯员廖翊华)省招生办昨天就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发出补充规定,特别要求招生学校要按向社会公布的招
据悉,为确保我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省招生办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我省本科录取阶段,在全省公布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招生学校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尤其不得降低投档要求,指名录取考生。学校对预留的招生计划及使用情况、录取的考生名单,必须向社会公布。 专科阶段录取工作按照往年政策规定执行。 作者:深圳商报驻广州记者古国真通讯员廖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