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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鞭就坐牢过年? 省政协委员热议烟花爆竹燃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8:0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实习生冯茜谭添文)昨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就《湖北省关于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草案)》向部分省政协委员征求意见时,三大问题引起委员们热议。

  燃放烟花爆竹是百姓权利

  《规定》第一条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省政协委员陈长洋对此高度评价,认为是立法理念的巨大进步。他说,在燃放烟花爆竹问题上,过去一些地方强调老百姓的义务,禁止这、限制那,却没有讲过燃放烟花爆竹也是老百姓的权利。《规定》首先讲明这一点,这就为保障老百姓燃放烟花爆竹权利铺平了道路。但是,老百姓行使这项权利时,容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等;所以,为了公共利益,适当限制该项权利是必要的。老百姓遵守这些限制性规定,是其义务。法规把这两方面意思说全了,才容易得到老百姓拥护。

  哪些时间限放意见不一

  在城市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委员们一致认为应限时间、地点、烟花爆竹品种。但限制哪些时间,还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委员主张重大节日、红白喜事、开业庆典都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放。但也有的委员主张只在春节期间开禁,以免增加有关部门管理难度。关于地点,委员们一致认为只能在空旷平地等指定地点燃放,而高层建筑上绝不允许燃放。

  不要轻易拘留违规燃放者

  省政协常委刘海生提出,过去,有的地方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未造成什么后果的人也实施了治安拘留。这种处罚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对违反当地禁鞭法规、但并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并不能实施治安拘留。再说,仅仅因放了一下鞭,就让人家在牢里过年,于情也说不过去。他建议,在《规定(草案)》中只设定行政处罚条款。同时应强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才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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