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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状元受辱患上精神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08:5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海阳7月15日讯(记者张坚栋通讯员黄海潮)一名在海阳市某初中学习成绩排名班级第一名的女学生,因为在课堂上受到老师的当众羞辱,学习成绩下降并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导致休学,该学生家长将老师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海阳市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该学生精神损害补偿金等共计19856元。

  王某于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就读于海阳市某初中,该学年第一学期她的学习成绩排
名全班第一、全校第二。据王某的母亲诉称,2001年10月,她在课堂上遭到语文老师于某的当众羞辱,开始出现头痛、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下降等现象,并表现出精神病症状,最后只得休学,后经烟台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于某及学校则辩称王某的病情是其自身造成,与老师和学校无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由王某律师制作的对原同班同学进行的三份调查笔录及一份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及证言称语文老师于某曾在课堂上讲王某的父亲是收破烂的,王某在家里管她的爸爸,作业由她的爸爸完成。后来王某的学习成绩下降。其中一份证言由海阳市公证处做了真实性公证。

  审理中,于某及学校都要求证人出庭质证,原告律师则以影响证人生活学习为由申请法庭取证。经过法院对证人复核,证人均表示不记得在初中时是否发生过王某与于老师的事情,但并未直接否认在接受原告律师调查时所做陈述的真实性,证人也确认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于某对王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但导致王某疾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于某的侵权行为只是诱发因素,因此王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于某承担次要责任,于某因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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