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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官员下海三年内须回原单位述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0:19 南方日报

  日前,浙江省委组织部低调向党政机关下达《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的出台直指遏制官员“权力期权化”等隐性腐败交易。其中包含一些颇为创新的反腐做法,如官员下海3年内仍须回原单位述职等。制度一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浙江省这次“制度创新”的重点从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限制和辞职
后行为的监督三方面做了不少新探索。如该《规定》明确要求,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之后三年内,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另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经商活动。而浙江则细化为,一旦有违反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离职人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公布。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社会反响定会普遍叫好的此《规定》已经下发试行,但该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制定者——该省省委组织部,仍对文件的试行持低调、慎重的态度。

  浙江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主任、比较政治与公共管理研究所所长陈剩勇教授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肯定了浙江在遏制领导干部“期权腐败”上的制度创新。但他也对《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提出了疑义。他认为,该《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浙江地方法)才能保证执行有力。人大等权力机关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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