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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粮科所涉嫌私分国资案一审后检察院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0:21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尚营)宁夏粮食科技研究所部分领导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日前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均被宣判无罪。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全民所有制的宁夏粮食科技研究所(以下简称“粮科所”)成立于1992年10月,因属开发性的科研事业单位,故实行差额拨款,经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农业银行设有“预算内账户”和“预算外账户”。2000年9月1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撤销“预算外账户”的行文,粮科所于2000年10月10日对预算外账户进行了清户。2001年2月28日为粮科所资产改制评估基准日,当天该所领导李某某、訾某某、汪某商议决定,按照规定将拖欠单位职工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西部津贴、医疗保险费共计21.7万余元从单位财务账户提出,存入已被清户的预算外账户上,后又转入户名为马某(出纳)的个人存折上,至案发时还没有给职工发放。同日,三人还决定将变卖粮科所的旧变压器所得1万元和宁夏裕丰植物油厂支付的18万元土地补偿金收入后不入单位财务账户,同样转存到户名为马某的个人存折上。另查明,2004年12月18日自治区财政厅与粮科所签订协议:同意粮科所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的40万元(包括宁夏裕丰植物油厂支付的18万元土地补偿费),暂不上缴财政,无偿使用5年,使用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李某三人将共计4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存入马某的个人名下,没有参与国有资产的评估,直至案发时被检察机关扣押,三人的行为有违规之处,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人已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事实,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其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不能成立,故依法宣告李某等三人无罪。

  据了解,针对该判决结果,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征得上一级检察院的同意后,已依法对此案提起抗诉。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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