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粮科所涉嫌私分国资案一审后检察院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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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0:21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陈尚营)宁夏粮食科技研究所部分领导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日前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三被告均被宣判无罪。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全民所有制的宁夏粮食科技研究所(以下简称“粮科所”)成立于1992年10月,因属开发性的科研事业单位,故实行差额拨款,经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农业银行设有“预算内账户”和“预算外账户”。2000年9月1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院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李某三人将共计4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存入马某的个人名下,没有参与国有资产的评估,直至案发时被检察机关扣押,三人的行为有违规之处,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人已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事实,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其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不能成立,故依法宣告李某等三人无罪。 据了解,针对该判决结果,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征得上一级检察院的同意后,已依法对此案提起抗诉。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