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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基金不得截留挪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0:33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康云)我省用于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昨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出台实施《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而建立的专项基金。资助对象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

  该《办法》还强调,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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