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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相关政策可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3:33 新华网青海频道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7月16日电 7月15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已出台相关政策,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可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

  据悉,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养老保险,但距离退休年龄还差3年以内(男年满52周岁以上,女年满47周岁以上)的,并且已经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次性安置人员,在本
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向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借款条件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借款人当年借款额,同时与本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按年度计算,协议书一年一定),经司法公证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借支缴费手续。当借款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从本人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中按年度平均借款额的十二分之一逐月扣除历年借款(本金不计利息);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作者:任喜民 成秀 何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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