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节能标准要在售楼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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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3:44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董少东)今后买房要先看合同里是否有节能条款。市建委在昨天召开的北京市2005年建材使用管理工作会上明确表示,本市将实行商品房节能标准公示制度,购房合同必须签订节能设计标准和赔偿条款,节能不达标也要照价赔偿。 本市的建筑节能将严把设计、施工、销售“三道关”。市建委副主任张兴野介绍,本市已经出台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市建委将配合市规委
楼盘进入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首先要包括所售住宅的结构形式、节能措施、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基本信息。房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要在售楼处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包括所执行标准的名称、房屋墙体保温材料、做法及厚度、玻璃的种类、厚度等。在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必须与业主签订节能设计标准和赔偿合同。不符合标准的,要按合同予以赔偿。 目前,本市已经在全国率先执行居住建筑65%节能标准,即与非节能建筑相比节约采暖能耗65%。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市累计建造节能建筑1.2亿平方米,占全国节能建筑的三分之一。而今后,本市的新建居住建筑都将执行这个标准。 网络编辑:陈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