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大代表述职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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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6日15: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一项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最近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53.8%的人大代表赞成每年向选举单位述职,他们表示,述职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但53.8%赞成数的另一面,意味着有46.2%的代表对此并不赞成,这些代表担心:人大代表并非专职,述职会增加自己的负担,并非全职而要承担述职义务,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了,专职问题不解决,述职难免会流于形式(昨日《信息时报》)。
向自己所代表的选民述职,这是人大代表制度设计中一个“不证自明、无之必不然”的义务安排,所谓“无述职,则无权代表”,没了这个必须的述职,代表就会成为单向度的身份符号,这也就完全剥离了代表制的民主因子,因此,有代表必有述职,代表述职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的。 说“无专职,则不述职”,以“专职事务繁忙”推卸述职义务———这个模糊直觉上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其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如果人民只有选出代表的权利,而无监督代表履职和知情代表履职信息的权利,那这样的代表能算人民的代表吗?人民充其量只是选出了一个有着特殊权力、站在自己头上的异己阶层。代表的合法性包含着一种必须的反馈和必须的“还权”,而述职正是“反馈”和“还权”的制度性通道:通过向选民述职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加以回归。 正是为了追求这种政治目标,我们的人大代表制度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接受了代表制,当了代表,就要履行这一义务。 确实,因为国情,我们的人大代表未与国际接轨实行专职化,专职化需要谨慎的准备和渐进的改革———但,这个固有的“缺陷”能成为代表拒绝述职的理由吗?绝对不能! 显而易见,代表不是在枪炮的威逼下强迫一个人去当的,代表非专职化是一个“明制度”,因为事业繁忙,你有充分的权利空间选择不当代表,但当了代表,就不能以“非专职化而事务繁忙”的理由回避代表义务。代表身份是一种荣誉,但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它需要为民代言的勇气和精神,更需要代言的能力和技艺,“能力和技艺”当然包含让渡出相当一部分时间从事代表事业———代表制有明文的“述职”要求,这种自觉应该在“当代表”之前就有心理准备的,岂能“在其位”后才想到?这算不算一种对选民的轻蔑?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当年竞选代表的时候有没有把“专职事务繁忙无暇对代表事业作过多投入、无暇述职”这一信息告诉公众?如果你这样说了,公众很可能就不会选你而选“有暇述职”的人当代表了。选代表时未表明这一信息,即可视作接受“完全履行一个代表的所有义务”。 说“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笔者想问的是:代表有多少权利后,才算与义务对称了?不可能所有人都可以直接行使参政议政的民权,所以人民必须要选出代表,而人民选出你后,你却说“无暇述职”———如此不负责任的“甩手”,对称着什么样的权利,什么样的义务?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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