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标准将写进购房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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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02:08 京华时报 | |||||||||
若节能未达标开发商要赔偿业主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市建委昨天透露,今后房地产商在本市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与业主签订有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赔偿条款的购房合同。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房屋,开发商要按照合同赔偿购房者。但此项措施的实施目前还未有时间表。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房地产开发商要将所销售住宅的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同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告知购房人在建筑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建筑外墙保温、建筑外门窗,不得随意改变、拆除或更换采暖供热系统管道和设备。 这位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所在地明显位置,对所销售的房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公示,包括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名称及版本代号,墙体保温材料、做法及厚度,外门窗框架的材质、厚度和玻璃种类、厚度。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区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