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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彩礼纠纷案的延伸采访 索要彩礼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08:40 东北新闻网

  2002年12月,大庆市龙凤区某村村民张林(化名)与让胡路区某镇居民许灵(化名)举行了订婚仪式,并交给对方彩礼1万元,为了凑足婚礼的费用,张林出国打工,两年后回家时,得知许灵已经另嫁他人。为索要1万元彩礼,张林将许灵告上法庭。近日,大庆市龙凤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因为原告不能充分证明被告索要、收受彩礼的事实,故驳回张林的诉讼请求。然而,通过这起案件的延伸采访,记者发现彩礼纠纷并不鲜见,而裁决它的法律却频遇尴尬——

  订婚拿出彩礼1万元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让张林在他的村里很是“出名”,大家都知道张林把与他订婚的前女友告上了法庭,但是案件的结果却让人始料不及,用张林自己的话说,“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订婚的女友和别人结婚了,彩礼钱还没要回来。”6月28日,当记者来到张林所居住的村子采访时,张林依然为输了官司懊恼。“我不准备上诉了,因为打官司凭的是证据,如果当初我要知道打官司,在交1万元彩礼的时候我说什么也让对方打个收条,可是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张林说。

  据张林介绍,他今年31岁。因为家里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所以迟迟没有结婚。2002年,经人介绍,他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某镇的居民许灵相识,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来经过双方父母的认同,选了一个好日子,他和许灵按照地方习俗,在他们家举行了订婚仪式。

  张林说,在订婚宴上,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谈得都比较好,后来就涉及到具体问题,即他们家拿多少彩礼。这时,许灵家有人当着众亲友们的面,提出索要3万元彩礼。由于他们家生活困难,当时只有5000元钱,就表示能不能少点,后经协商,彩礼从3万元降到了1万元。“我父母出去七拼八凑,才凑足了1万元钱,交给了许灵的父亲。”张林说。

  好不容易凑够了彩礼钱,可是结婚需要的费用没有了,为了准备婚礼上的花费,张林和别人一同去俄罗斯打工,期限是两年。

  索要彩礼对簿公堂在张林的意识中,既然举行了订婚仪式,他们家交给了对方1万元彩礼钱,这桩婚事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如果没有其他重大变故,谁都不能反悔。据张林介绍,因为活忙,再加上国际长途电话费非常昂贵,在这两年当中他只和许灵通过5次电话,最后一次是在2004年的5月份,通话中,他明显感觉许灵的态度有些不对,好像很不高兴,还对他说,照这样下去,啥时候能凑上结婚的钱呢?就是凑够了,以后的日子怎么过也是个问题。“当时我也没太在意,我还向她保证今年肯定能多赚钱。没想到,在今年1月份工期结束,我回到家中,得知许灵竟背着我在去年冬天和别人结婚了。”张林说。

  知道这个消息后,张林已经知道事情无可挽回了,但是他认为,既然许灵和别人结婚了,当初的彩礼钱应该退回来。他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3月份,一纸诉状将许灵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灵返还彩礼1万元。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时,许灵不承认收了张林的彩礼,称也没看见她父亲亲手接了张林的彩礼。

  为了证实许灵的父亲亲手接彩礼的事实,张林找来两位证人。两位证人均证明,当时两人都前去参加了原、被告双方的订婚宴,席间,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3万元,男方当场给女方1万元彩礼。但是二人对到底是谁提出要彩礼、谁收了彩礼,都表示不清楚。因张林拿不出证据,近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告不能充分证明被告索要、收受原告彩礼1万元的事实,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月27日,此案的代理审判员李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张林的问题出现在付给许灵彩礼钱后,没有留下任何字据,如果想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在给付彩礼时,应向对方索要收据,就像大家已逐渐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一样。

  彩礼酿纠纷并不鲜见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张林和许灵的彩礼纠纷在许多法院都不鲜见。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从今年起到现在共审结和受理了5起;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仅在5月份就有两起。

  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为彩礼闹纠纷的案件。6月28日,据民事审判一庭赵明跃庭长介绍,李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与邻村的郭某订婚,郭家向其索要了18000元的彩礼。李某分两次付给了郭家17000元,期间还为郭某购买了金戒指、毛毯、窗帘等物。2004年年末,两人因未建立起感情,约定解除婚约。虽然两人均同意解除婚约,但是却对是否返还彩礼产生了分歧。郭某不承认收了李某17000元现金及一些物品,最终只退还了10000元,这引起了李某极大的不满,并认为郭某是为了诈骗彩礼而骗婚,两家为此事闹上了法庭。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在婚约中明确过彩礼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婚约解除后,彩礼应予以返还。因原告给被告买的衣服和戒指属于赠与性质,被告可以不予返还。最终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7000元。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和哈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几起关于彩礼纠纷的案件,无一例外发生在农村。赵明跃庭长向记者介绍,高额彩礼的现象多发生在农村,由于男女性别比例存在一定失调,男多女少,农村大龄男青年找对象往往有不少困难。一些男青年为了早日促成婚姻,往往一味委曲求全,想尽办法满足女方提出的彩礼要求,因此埋下了隐患,一旦婚姻发生意外,就很容易因为彩礼闹纠纷而对簿公堂,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彩礼纠纷的观点争鸣针对彩礼引发的各种纠纷,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哈市香坊区民一庭庭长赵明跃说,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真正的感情,而完全靠高额的彩礼维持婚姻,这样的婚姻并不牢固,且离婚时还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公布的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给予明确回答。根据目前我国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认为,对于婚姻不成的彩礼之债,在审判时应当考虑以返还为原则,而以不返还为特例,要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因为婚姻不成本身对无过错一方是有损害和伤害的,不但在时间、精力、财产上有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也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伤害,而我国法律对此既无法主张违反婚约的违约责任赔偿,也无法主张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所以对彩礼的不同处理也可以稍微弥补一下这方面的立法不足。至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可以作为一个特例,参照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以不予返还为妥。

  6月28日,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永春在接受采访时说,彩礼引发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是偶然也是必然,这就取决于婚姻是否顺利和美满。以前,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的案件时,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多数以双方协商解决,一旦协商不成的,支付彩礼的一方难免吃亏。现在,尽管相关法律明确做出了符合三种情形可以退还彩礼的规定,但是因为当事双方对彩礼的认识不同及其他具体的原因,给法官判案带来了一些障碍。如果当事双方都认同,官司会很好解决,如果接受彩礼的一方不承认,这就要求支付彩礼的一方要保存证据,“但是往往当事双方在订亲时,都非常高兴,大多数根本没想到以后会产生纠纷,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出于对对方信任的心理也不可能索要字据。所以,从提倡健康的婚姻角度上说,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尽量不要涉及彩礼问题。”(生活报)[编辑: 孙鹏](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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