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交警5年讨回三轮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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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0:24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西安7月16日电】 经过5年的漫长诉讼,在当地受人关注的吕福山状告交警案15日终于落下帷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2月15日,吕福山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经过西安市端履门十字街时,被西安市交管支队一大队民警扣了车,交警根据《西安市公安局(2001)1号通告》,以“违章进城、违章营运”为由没收了吕福山的三轮车。吕福山不服处罚,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
该案从一审到二审,陕西省高院裁定、重审,再退回一审,几经周折,吕福山与交警“交锋”了漫长的5年时间。 今年3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被告一大队向原告吕福山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给付原告交通费278.1元;驳回原告吕福山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之诉讼请求。 宣判后,吕福山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吕福山认为当年西安市没有人力客运三轮车办理“营运证”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办理“营运证”就不能营运,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并诉请二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其营运损失每天30元,共计52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00元。 15日,该案在西安市中院行政庭进行公开宣判。法官当庭宣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