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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路程要消费者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0:32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车辆租赁合同上约定汽车日租金为300元,在结算时汽车租赁公司却单方面修改合同,要加收超出一定公里数的费用。昨天,经工商部门调解,消费者闵小姐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份,闵小姐等人与温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部联系,并于1月25日租下一辆东南得利卡面包车,闵小姐等人向该营业部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并签订了一份车辆租
赁合同,合同上约定日租金300元,每天行程虽然限定为200公里,但超过该公里数收费一项未填写。

  2月25日,当闵小姐的朋友徐某到该营业部还车结算时,发现该营业部已单方修改合同内容:日行驶超过200公里部分,每超1公里加收1元。最后该营业部认定,其租用的天数为31天,单价300元,共计9300元;超出7800公里,该营业部以每超出1公里加收0.7元计算,这意味着闵小姐要多交5000多元。闵小姐于近日向工商部门投诉。昨天,鹿城工商分局站前工商所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该汽车租赁营业部最终同意按原合同结算。 潘达源 赵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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