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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法强化责任人刑事责任 遏制火灾隐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0: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7日电据法制日报报道,对造成火灾隐患、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乏力”,是导致隐患久拖不改,引发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

  在公安部消防局最近召开的“整治火灾隐患研讨会”上,专家呼吁,必须尽快修改现行消防法,变被动的“事故追究”为主动的“事故防范”,提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火灾隐患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火灾隐患的产生,减少火灾事故。

  建立经济杠杆调节火灾风险机制让单位“着不起火”

  消防安全专家分析说,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都是单位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心存侥幸,漠视消防法规,滋生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最终隐患酿成大火。

  从表面上看,80%以上的火灾是违章用火、用电、用油和用气等人为因素所致,但根本原因是社会转型期的消防安全管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适应,突出表现为对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惩处不严,违法成本低,造成火灾的外部性因素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有专家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综合运用市场准入、行业自律、风险评估、金融信贷、责任保险等市场经济手段和利益导向机制,引导企业树立安全经济观,自主降低火灾风险。

  由于缺少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对第三者火灾伤亡进行经济赔付的专门规定和赔付标准较低,火灾发生后,很多情况下是由当地政府“兜底包揽”赔偿责任,业主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绝大多数没有真正承担起对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企业赚钱,政府买单”的局面。

  对此,专家认为,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提高火灾事故处理的赔付标准,推动建立运用保险等经济杠杆调节火灾风险的机制,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经营性单位,采取行业禁入制度,使单位“不敢着火”、“着不起火”,更“死不起人”。

  修改消防法健全火灾隐患责任追究制

  专家指出,虽然刑法、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基本建立起了中国消防安全法律责任框架,但体现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宗旨还不够充分,尤其表现在火灾隐患责任追究方面,虽然突出了火灾事故发生后“亡羊补牢”追查火灾责任,但是忽视了“未雨绸缪”对火灾隐患的法律责任追究。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公安部消防局高级工程师杨志杰说,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造成火灾隐患和不按期整改火灾隐患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前置条件过多,程序设定不合理,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火灾隐患责任人员,只要未发生重特大火灾,往往只能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追究。

  为此,专家建议修改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增加消防监督执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健全火灾隐患责任追究法制体系,有效推动火灾隐患整治,确保安全。

  第一,建议将“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设立“妨碍安全生产管理秩序罪”或者在“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中增加一个款项,严格追究火灾隐患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刑罚强有力的威慑,促使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积极、主动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从而将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降到最低。

  第二,建议在消防法修订中,增加拘留、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尊重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执法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增加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赋予执法部门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权力,尤其对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存在其它妨碍安全疏散,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赋予执法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力。

  第三,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整治火灾隐患的专门规定。针对当前整治火灾隐患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的现状,应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治的工作经验,制定整治火灾隐患的专门规定,突出火灾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整治火灾隐患“四不放过”原则。(孙春英赖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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