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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深化国企改革 降低准入门槛建设绿色通道(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4:01 东北新闻网
辽宁深化国企改革降低准入门槛建设绿色通道(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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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深化国企改革降低准入门槛建设绿色通道(组图)
  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限制;简化改制企业原有资产属性的认定程序……此次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清晰地告诉人们,作为承担着市场主体准入和为企业服务重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让改制企业步入无障碍“绿色通道”。

  作为老工业基地,我省是历史上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最早而又退出最晚的地区,至今国有企业比重依然偏大。据统计,目前在全省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有5万余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4482家。这些国有企业因体制机制的矛盾引发的动力不足、包袱沉重、效益低下、市场反应不灵敏等问题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省工商局局长李铁民说,多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始终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这一重心积极开展工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放宽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限制及连锁经营的限制和审查等等。近3年来,共为国有企业办理转制登记注册6173户,其他公有制企业办理转制登记近2万户,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改制的步伐。

  然而,随着我省深化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大大小小数万个“国”字号企业改制后,再以各种经济组织形式走进市场,就涉及到准入“门槛”高低等问题。此外,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和前些年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一些企业的产权归属不明晰。比如,一个大型企业是国企,但它下属的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和这些下属企业衍生出来的企业的产权究竟“姓”什么却不是很清晰。为此,在此次出台的《政策意见》中,就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出台了三项政策。

  “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对我省面临改制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项十分有利的政策。

  众所周知,我省工业基础雄厚,拥有很多非专利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目前,我省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分别达到18件和529件。同时,我省又是专利大省,其专利技术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均处全国前列。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都属于无形资产。

  现行《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5%”。省政府以往有关文件中仅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规定了“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此次出台的《政策意见》中,不仅明确了高新技术成果,还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到70%,这是对现行法律、政府规章的很大突破。

  李铁民说,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不仅对投资主体多元化、投入资本的多样性产生积极影响,而且,由于放宽无形资产的投入比例,对于提升改制企业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人才优势也将产生积极影响。另外,“以无形资产出资的,经全体出资人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验证”的规定,对于改制企业而言,既省时省力,又节省经费支出,还解决了某些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无从评估验证的难题。

  目前,我省需要改制的企业,大多属于包袱沉重、效益低下、甚至是亏损严重的企业,一旦改制,重新走入市场后,必将遇到新的企业注册资金等方面的问题,为此,《政策意见》明确规定,“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实行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制度”。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不允许分期缴纳。2002年和2003年省工商局起草、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2002〕76号和〔2003〕37号文件中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制度,但都限定了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生产型、科技型公司,而这次出台的政策规定,所有类型的公司都可以分期缴纳。

  放宽改制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实行分期缴纳制度的规定,不仅与国际惯例一致,而且对于改制企业而言,将极大地减轻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到位的压力。另外,参考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规定,这项政策措施将大大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真正起到从实际出发,方便市场准入,鼓励投资者创业的作用。关于简化改制企业原有资产属性的认定程序,既是对原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而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时产权界定程序的简化,又是产权归属明晰的制度保证。

  此次出台的《政策意见》规定,简化改制企业原有资产属性认定程序。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及中介机构验证结论,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这项政策的出台,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混乱现象,减少了改制企业资产归属可能存在的争议纠纷,而且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将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为确保这些政策的贯彻实施,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重点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跟踪服务”的原则,将积极参与到国有企业转制工作中。眼下,他们正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了解企业改制进度和宏观安排,确定重点帮扶企业,做到“事前参与论证、事中完善方案、事后跟踪服务”,让改制后的企业早日驶入发展的快速干道。(辽宁日报刘佳) [编辑: 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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