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客运站必须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14:16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佳)旅游、长途等客运站,在经营场所必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且严禁乱收费。上午9时记者从交通部了解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客运车辆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规定指出,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而在长途、旅游等客运站,要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
规定中要求,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进行赔偿。 此外,客运车辆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只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新的规定还注明,如客运班车出现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等违法行为,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